太原条形码标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 太原条形码的组成
A. 对于应用太原条形码最广的仓库来说,条形码一般可以根据单一物料编号来生成,当对于很多具有特定数量的包装规格时,也可以将条形码包含物料编号与数量两个字段组成另外根据应用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更多的字段包含到条形码当中
B. 当条形码包含多个字段组成时,系统将采集器读取的条形码资料传到计算机系统中时,系统会使用特定的分隔符将每一行的各个字段分开,便于其它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读取与加工
C. 在打印条形码标签时,可以选择让人员可读的信息(物料编号、数量)等打印在条形码区域的下方,便于操作人员工进行核对,进一步保障准确性
2. 条形码标签的贴放位置及条形码的字段组成
A. 对于比较大的对象或摆放位置不固定的对象,应在包含的外箱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内容可以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的整箱数量,还有一份条形码标签应包含物料编号及数量为1,便于单个发货时进行读取,对于外箱中还有小包装的,还应制作一份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小包装数量的条形码标签
B. 如果对象比较零碎及摆在比较固定的区域或货架上,我们可以在对应的货架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样数,应该是物料编号及数量1为一份,另外每一种包装规格要一份(包含小包装的规格),这样将可以大大方便发货与盘点。
近来,有客户反馈,电脑上安装了两个不同版本的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发现不能同时使用。也有客户是软件跟电脑上的某个程序有冲突,不能正常使用,咨询该怎么卸载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如果是软件跟电脑程序有冲突,建议换台电脑使用,如果是安装了两个版本的条码打印软件,为了正常使用,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卸载其中一个已安装版本的操作步骤:在电脑上点击开始-控制面板-程序,在程序中找到程序和功能,在程序和功能中,我们可以看到电脑上安装了两个不同的版本。选中不需要的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右击-卸载。弹出领跑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卸载程序,点击下一步。提示正在移除领跑条码标签打印软件。之后提示卸载成功,点击完成即可。就可以完成卸载条码标签打印软件的任务了。
还有一种方法是在360安全卫士-软件管家-卸载中,找到需要卸载的领跑条码标签打印软件,点击卸载。弹出卸载程序,点击下一步。提示正在移除领跑条码标签打印软件。之后提示卸载成功,点击完成即可。以上就是有关卸载已安装的条码标签打印软件的两种操作方法,学会了以上教程,你就会发现只要按照步骤操作,并不是很难。条码打印软件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可以免费试用,想要使用条码软件的朋友,可以到网站下载或者联系在线人员给你发软件的安装包,有关条码打印软件的下载可以参考:如何下载和安装条码标签打印软件。
条码扫描引擎是条码扫描设备的核心部件。目前在很多领域都需要用到条码扫描设备。现在用的多且好评较高的条码扫描引擎有哪些呢?
条码识读引擎,作为一款好应用了国际领先的芯片化新大陆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开创影像式二维条码识读引擎的新时代。得利捷的二维解码芯片,将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与先进的芯片设计与制造技术完美融合,极其简化了二维条码识读产品的设计难度,树立二维影像产品高性能、高可靠、低功耗的优秀标杆。可识读各类主流一维条码及标准二维条码(PDF417、QR Code M1/M2/Micro和Data Matrix的各种版本)。还支持识读GS1-DataBarTM(RSS)条码,包括Limited、Stacked、Expanded等版本。NLS-EM3396可以轻松读取纸张、塑料卡、LCD等各种印制介质和显示介质上的条码,性能强大。其完全一体化的设计,仅需非常小的安装空间,而且重量极轻,非常便于嵌入到各种产品应用中。
条码识读引擎,应用了国际领先的芯片化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开创影像式二维条码识读引擎的新时代。新大陆的二维解码芯片,将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与先进的芯片设计与制造技术完美融合,极其简化了二维条码识读产品的设计难度,树立二维影像产品高性能、高可靠、低功耗的优秀标杆。图像采集器与解码板集成于一体,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集成。适合嵌入各种行业的产品中使用,如PDA产品、POS产品、平板设备、便携设备等。产品特性具体如下:
1.核心技术:采用自主研发的第五代核心解码技术,可快速识读各类品质的条码。
2.高识读性能:集成了高性能解码器,拥有快速的解码和高精度识读能力,轻松识读市场上主流一维条码。
3.接口丰富:提供USB和TTL232接口,满足更多接口需求。
4.高集成度:图像采集器与解码板集成于一体,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集成。
5.绿色低功耗:采用自主核心技术,大大降低运行功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 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 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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