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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太原条形码规格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太原百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3 08:38:15

简单来说,太原条形码是用来方便人们输入资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要输入电脑内的所有字元,以宽度不一的线条(Bar)及空白(Space)组合来表示每一字元相对应的码(Code)。其中空白亦可视为一种白色线条,不同的一维条形码规格有不同的线条组合方式。

在一个条形码的起头及结束的地方,都会放入起始码及结束码,用以辨识条形码的起始及结束,不过不同条形码规格的起始码及结束码的图样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明定了下列七个要项:

字元组合(Character Set)

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所能表示的字元组合,有不同的范围及数目,有些条形码规格只能表示数字,如UPC码、EAN码;有些则能表示大写英文字及数字,甚至能表示出全部ASCII字元表上的128字元,如39码、128码。

符号种类(Symbology Type)

依据条形码被解读时的特性可将条形码规格分成两大类:

分散式

每一个字元可以独自地解码,列印时每个字元与旁边的字元间,是由字间距分开的,而且每个字元固定是以线条做为结束。然而,并不一定是每一个字间距的宽度大小都必须相同,可以容许某些程度的误差,只要彼此差距不大即可,如此,对条形码印表机(Barcode Printer)的机械规格要求可以比较宽松。例如39码与128码。

连续式

字元之间没有字间距,每个字元都是线条开始,空白结束。且在每一个字的结尾後,马上就紧跟下一个字元的起头。由於无字间距的存在,所以在同样的空间内,可列印出较多的字元数,但相对地,因为连续式条形码的密度比较高,其对条形码机的列印精密度的要求也较高。例如UPC和EAN码。

粗细线条的数目

条形码的编码方式,是藉由许多粗细不一的线条及空白的组合方式来表示不同的字元码。大多数的条形码规格都是只有粗和细两种线条,但也有些条形码规格使用到二种以上不同粗细的线条。

固定或可变长度

指在条形码中包含的资料长度是固定或可变的,有些条形码规格因限於本身结构的关系,只能使用固定长度的资料,如UPC码、EAN码。

细线条的宽度

指条形码中细线条及空白的宽度,通常是某个条形码中所有细的线条及空白的平均值,而且它使用的单位通常是mil (千分之一英寸,即0.001 inch)。

密度

指在一固定长度内可表示字元数目,例如条形码规格A的密度高於条形码规格B的密度,则表示当两者密度值相同时,在同一长度内,条形码A可容纳得下较多的字元。

自我检查

指某个条形码规格是否有自我检测错误的能力,会不会因一个列印上的小缺陷,而可能使得一个字元被误判成为另外一个字元。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大多没有硬性规定要使用「检查码」,例如39码。没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在使用上大多有「检查码」的设定,如EAN码、UPC码等。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同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代码规则排列,用于表现信息的图形识别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大不相同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列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显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商、商品名、生产日、图书分类号、邮件的起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此广泛应用于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多个领域。

条形码是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不同宽度的黑条和空白来表示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常见的条形码是具有不同反射率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条)的平行线。条形码可以标记生产国、制造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商品流通、图书馆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

条形码的用途简述

条形码(barcode)

国际上,包括中国,现在统称为条码(bar code)。

一般商品条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校验码组成。商品条码中的前缀码是用于识别国家或地区的代码,分配代码的权利在ean international中。例如,00-09代表美国和加拿大。日本45-49。中国大陆690-695,台湾省471,香港特别行政区489。制造商代码分配给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编码组织,制造商代码由国家商品编码中心分配给中国。商品编码是用来识别商品的编码,分配编码的权利由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根据规定的条件在自己的商品上决定哪些阿拉伯数字是商品条码。

货物条码最后一位用1位校验码进行校验时,商品条码中第一至12位数字的正确性。产品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空条和空条组成的标志,其相应的字符用来表示某种商品的信息。条子是深颜色,空白处是纳颜色,用来扫描识读条子的代码。它的相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人们可以直接识读,也可以通过键盘将数据输入计算机。条空集和对应的字符所代表的信息是相同的。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条形码技术是一种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一体的新型技术。用条形码扫描是当今市场流通的一个大趋势。为使商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设计制作、申请注册或使用条码,均应遵守条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形码的运作原理

要把按一定规则编制的条形码转换成有意义的信息,需要经过扫描和解码两个过程。物体的颜色是由反射光的类型决定的。白色物体可以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吸收各种条形码制作波长的可见光。因此,当条形码扫描仪的光源发出的光在条形码上反射时,反射光照射到条形码扫描仪内部的光电转换器,光电转换器根据不同强度的反射光信号将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根据原理的不同,扫描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光笔、红色电荷耦合器件、激光和图像。

电信号输出到条码扫描器的放大电路进行信号增强,然后送到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白条和黑条的宽度不同,对应电信号的持续时间也不同。主要作用是防止死区宽度不足。然后,解码器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量来辨别条和间隔的数量。可以通过测量0,1信号的持续时间来区分条形和空格的宽度。这时候得到的数据还是杂乱无章。为了知道条形码中包含的信息,需要根据相应的编码规则(例如,EAN-8码)将条形码符号转换成相应的数字和字符。最后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管理,识别物品的详细信息。

条形码的扫描需要扫描仪,扫描仪利用自己的光源照射条形码,再利用光电转换器接受反射的光线,将反射光的明暗转换成数字信号。无论采用什么规则印刷的条形码,都由静区、起始文字、数据文字和终止文字构成。有些条形码在数据文字和终止文字之间有检查文字。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第七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 EAN/UPC 商品条码、ITF-14 商品条码、UCC/EAN-128 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 2 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第二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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