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草坪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随着在生活中应用的普及,二维码越来越多的受到电商的青睐,2011年7月,1号店率先在广州地铁投放二维码“虚拟超市”,通过使用二维码软件扫描二维码实现移动购物。后来,京东、淘宝也推出类似的二维码“虚拟超市”。二维码对电子商务有什么促进?二维码会颠覆传统的电子商务吗?
小小二维码改变电子商务大格局
王鹏飞认为,二维码首先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快捷的入口,对于线下商户、广告营销行业而言,创新的门槛降低了,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一种与商业价值密切相关的信息化方案;同时,二维码让移动电子商务变得更简单,只需一扫,就可以进入购物页面。二维码只是一扇门,更广阔的空间在后台、云端,以及与电子商务合作伙伴的创意和联想中。
庄永任则用“三精准”、“三促进”概括出二维码的优势。即:“精准推送”“精准产品”到“精准客户”。促进随时实地购物,便捷购物;促进客户在产生购物欲望瞬间即完成购物过程,增加销售;客户能够通过获取二维码快,方便地收藏其喜欢产品的信息,必要时及时从手机中获取,促进购物能够延续。
线上加线下,所见即所得,营销相融合
庄永任指出,二维码逐步改变线上和线下渠道:现在,电子商务就和线下渠道在逐步融合,线下体验—线上下单,有些线下实体店直接定位为“体验空间”。随着二维码使用的广泛,逐步实现了“线下体验—手机下单”;另外,现在也出现了纯二维码商店,二维码改变着线下店面的形式。
陈进勇认为,传统品牌营销,营与销是脱节的,消费者看到品牌广告是无法直接购买的,造成了大量潜在购物机会的流失。二维码则改变了这一局面,它促进了品牌广告与移动购物的结合:企业在品牌广告中植入二维码,消费者看到广告以后即可立即扫描二维码进行手机购物,随时随地购物,实现“营与销的一体化”,大大提升了营销效果!同时,二维码基于手机摄像头的特性解决了移动购物的三个问题,促进转化率提升:移动互联网之争聚焦在入口,二维码是用户快速接入移动互联网的入口,解决了手机输入与操作麻烦的问题;线上线下结合,通过二维码将线下的商品信息直接连接到互联网;信息识别,二维码在分发奖券和优惠码方面也有价值,还可作为身份识别的临时记号。
移动商务与PC电商将长期并存
如今,在地铁、公交等户外广告中,以及DM杂志与产品宣传单页中,扫出上面的二维码来购物是一个很自然的场景。王鹏飞表示,这一场景为用户提供了便捷体验,满足了大众消费冲动,是符合用户行为习惯的。二维码作为移动电子商务众多模式中一个非常简单的入口,在未来会是主流的模式之一。但他同时指出,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其便携性、私密性、更精准,因而,有一些商品是适合手机屏幕的,而有一些则更适合PC屏幕。二者会长期并存。
陈进勇则认为,移动商务与传统电商的关系应该是补充与并行:用户补充,大量的非PC的手机用户加入网购大军;非PC状态下的购物场景补充;时间补充,主要是碎片化时间的互补;入口补充,手机成了用户接入电商的新入口;功能补充,比如识别功能、位置功能,各种感应功能等。而移动商务在特定人群、时段、区域与品类存在超越可能。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二维码(二维条码),我们并不陌生,在移动平台上的应用更是广泛,比如微信的二维码扫描,比如我查查等应用。在前不久的互联网大会上,马化腾称二维码是线上线下的一个关键的入口,二维码再度火了起来,本文将带你走进二维码的世界。
什么是二维码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二维码(又叫二维条码)是指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扩展出另一维具有可读性的条码,使用黑白矩形图案表示二进制数据,被设备扫描后可获取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一维条码的宽度记载着数据,而其长度没有记载数据。二维条码的长度、宽度均记载着数据。二维码最早发明于日本,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电子凭证、防伪溯源、平面杂志以及数字出版等领域,比如国内的火车票上就印有二维码。
二维码有什么用?
简单的说,二维码就是可以用很小很简单的图案蕴含丰富的信息,随着手机二维码应用的增多,二维码的应用空间越来越大:
1.追根溯源比如类似于我查查、快拍二维码等二维码应用,可以方便的查找商品的相关生产、保质等信息,还可以进行比价等,极为方便的追根溯源。
2.防伪将二维码印制在票据、证件及高价值的产品上,辅以识读客户端和后台的验码系统,即可形成信息化防伪应用。通过将这些信息和实物的比对,即可核实实物的真伪。
3.宣传商家可以将包含网址的二维码印制在杂志、报刊、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上,企业在印制纸质名片的时候,二维码码图一起印在名片上。收到名片的用户使用手机客户端识读名片上的二维码,即可将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存入到手机的通讯录中。微信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二维码订阅的方式让微信用户随手订阅。
4.网购比如支付宝最近与上品开展的近场支付方面的合作,消费者在上品折扣购物,只要打开支付宝手机客户端,拍下ShopinPad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刻完成支付,从而省去排队交款的烦恼。而早在今年春节的时候,支付宝允许用户在支付宝平台在线生产、制作“电子红包”二维码,其包含了转账金额、收款人和祝福语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发送至收款人,收款人使用相关设备扫描二维码后,账款就可以成功地转入其银行账户中,电子红包备受欢迎。
三、二维码的其他有趣应用故事想象力无极限,事实上,关于二维码的应用,远远不止上面这些,看看这些有趣的二维码应用吧:
1.二维码墓碑国外推出了一款“二维码墓碑”。这种墓碑上除了刻有死者的姓名,还附有一个二维码。人们只要用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登录到相关网站了解死者的信息。
2.世界上最大的二维码加拿大亚伯达省的Kraay一家刚刚创造了一项吉尼斯世界纪录:他们在自家的玉米地打造了一个超大二维码,面积达到309570平方英尺(约合28759平方米),相当于两个半足球场大小。这毫无疑问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二维码。要想扫描这个二维码,只能乘坐飞机在空中拍摄。扫描后,你将获得Kraay农场的官网链接。实际上,这个二维码还是一个迷宫。该家农场已经连续13年每年种一个迷宫出来,人们可以花点钱去走走这个迷宫。
3.俄罗斯二维码博物馆在今年的威尼斯建筑双年展中,最抢眼的莫过于来自俄罗斯的二维码博物馆了,数以万计的二维码,参观者可以利用智能机或者平板,进行扫描,就可以在装置上看到这个科技馆的相关资讯。以上新闻来自网络,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上一篇:万柏林区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下一篇:万柏林区产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最新文章
- 尖草坪区条形码制作的步骤与注意事项[ 2024-09-07 ]
- 小店区条码是连接商业生态的桥梁[ 2024-09-07 ]
- 太原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2024-09-07 ]
- 小店区商品条码在推动商业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 2024-09-06 ]
- 晋源区条形码费用全解析[ 2024-09-06 ]
- 解码太原条码背后的意义与价值[ 2024-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