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商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太原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商品太原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市、零售商店的入场券。目前世界上零售商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商品条码化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商品条码如何编制?如何应用?如何印刷、检测?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商品编码怎样编制
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类型?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和服务关系的条码标识,即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编制零售商品代码应遵守的原则包括:
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对不同的商品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无含义性原则。即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建议系统成员按流水号进行编码,以确保不浪费编码容量及避免编码混乱。
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一个完整的商品条码符号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由下列元素构成: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商品条码的应用
A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现委托B公司加工其产品,请问这些产品可以使用A公司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吗?
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编码?
系统成员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必须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在生产厂商被收购、合并前已生产的产品和存货,保留其原来的编码(GTIN)。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能否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呢?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自企业将最后一批产品发送之日起,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待其产品完全不在市场流通后,方可将该代码用于其它产品上。建议至少48个月内不能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根据产品的种类不同,这一期限有时会更长,例如,钢材可能存放多年后才进入供应链。因此,厂商在重新启用停止生产的产品的标识代码前,必须对产品在供应链中流通的期限做一个合理的预测。另外,还应考虑在产品全部销售出去后,贸易伙伴可能还会对与原产品商品条码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保存相关记录。
哪些条码可以用在包装箱上?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直接在包装箱上,特别是瓦楞纸包装箱上印条码,最常用的是ITF-14条码,因为这种条码符号容易达到质量要求。
如果条码符号还需要表示批号、系列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则用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
如果包装单位要进入零售渠道,则使用EAN/UPC条码符号。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是瓦楞纸箱,其箱的颜色与条码符号条的颜色的反差常常达不到要求,从而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另外箱表面的缺陷和不平整也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
如何设计、印刷、检测
如何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
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即条码符号的尺寸设计、颜色搭配及位置设计。
尺寸设计。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其印刷质量越容易得到保障。
颜色搭配设计。条码符号的颜色搭配主要是指条与空的颜色搭配。条码符号的识读是通过不同颜色对红色光的反射率不同,来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作空,黑色做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红色绝对不能为条。
位置设计。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首选位置是商品包装的主显示面的背面右下半区域。
商品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下半区域。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印刷商品条码时,为了配合商品包装,可以把条码符号缩小或放大吗?
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范围是0.80~2.00,可以根据商品包装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放大系数。但不可以自行放大或缩小条码符号。
商品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
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具体了解条空颜色搭配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查阅《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
EAN-13商品条码高度有规定吗,如果面积不够的话高度可以截断吗?
商品条码尺寸有相应的规定(参见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但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也就是说,在包装面积不够时条码高度可以适当截短,但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识读,因此不宜随意截短条码。
如何保证条码唯一性
已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应怎样为其零售商品编制商品条码?
13位代码的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称为前缀码)。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给申请厂商的标识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商品条码编码唯一性原则自行分配,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校验码是用来校验编码正误的,一般不需要企业计算。当前缀码为690和691时,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当前缀码为692、693、694、695时,商品项目代码为4位。建议系统成员对产品进行编码时采用流水号,避免编码资源的浪费。
怎样才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的唯一性?
编制代码前,首先要了解商品的基本特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特性。
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具有唯一性。
谈谈平时对太原条码打印机的保养一、条码打印头打印头是关系到打印质量的重要部件,而且在整台条形码机中首当重要,因为使用量大,其显的较为脆弱,稍不注意可能会受到损坏,需要平时仔细持续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清洁也有细致的讲究。保养打印头应注意,在每打印完一卷色带或热敏纸后清洁一次,注意不要带戒指等金属物品以免刮损打印头。注意清洁前关闭电源、去掉碳带,且在清洁过程中,切勿用硬物摩擦乱刮打印头烫针,而是应当用蘸酒精的棉签轻轻刷洗。
二、碳带和标签卷的滚轴滚轴则可用棉布或橡皮清洁,一边旋转一边清理。最好将棉布用乙醇浸湿,面部应保持自身清洁,以免造成损伤。在清洁传感器之前应当先取掉挡纸片,进而使用吹气工具清理。打印的时候最好配合使用条码打印机配套的碳带和标签纸,以防磨擦降低使用寿命,同时,注意打印头压力和温度不宜过高。
三、条码打印机的电压电源条码打印机的通电过程对其保养同样重要。应事先检查电压的匹配程度,确保电源接地以及电压稳定,最好能够加装防凸波。耐心等待电源插好后再开机,如果条码打印机被误操作,需要关机后重启,而且重启间隔应在半分钟以上。
四、出现故障要量力而行若在条码打印机的运作中,出现较严重的突发故障,或由机器本身的质量引发相关的运行障碍,以及电路的各种故障等,切勿自己擅自拆卸打印机,以免造成永久损伤。尽量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除用户能够确保为常见的操作故障,在得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自行处理。
五、打印机的碳带和色带要配套每个不同的条码打印机都有其打印参数:宽度速度等,碳带和标签也要配套,有的操作人员不懂,使用了不配套的碳带标签来打印,结果打印出来的条形码标签不清晰,而且对条码打印机自身也造成一定磨损设置损坏。
太原条码碳带是一种非常实用又极有技术含量的的打印耗材,其主要作为条码打印机的色带使用,通过热转印的方式可方便快速地把字迹打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具有打印墨迹瞬间干固,卫生干净,无污染,印字清晰,字迹耐水洗、耐高温、耐磨擦、美观持久等特点。
一、色带的适用打印环境:温度110-180℃;压力中压;打印速度60-400次/分;
二、参数设定的原则:1、压力不变,依据打印速度调整使用温度,速度越快,打印温度越高;2、温度、打印速度不变,调整压力;3、压力不变,依据温度调整打印速度,温度越低,打印速度越慢;
三、特殊材料提前几分钟打开打印机开关,让机器预热。
四、指示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后可以开机使用。
五、打印不上或字迹色泽淡,原因:1、印字头温度低,请适当提高温度;2、打印压力过小,请适当增加压力;3、打印速度过快,应适当减慢速度;4、印字头损坏,请检修或更换;5、打印材质不适宜,请选用合适型号。
六、印字字迹太粗,呈现扩散或模糊一片,原因:1、打印头温度过高,请适当调低温度;2、打印时压力过大,请减小压力;3、打印速度太慢,请适当提高速度;5、印字头没有调好。
七、贮存条件:为了保证最好的性能,请按如下的环境要求使用、运输和存放碳带使用环境:5℃-35℃,45%-85%的相对湿度运输环境:-5℃-45℃,20%-85%的相对湿度,时间不多于一个月存放环境:-5℃-40℃,20%-85%的条件下存放,不能多于一年注意:将碳带直接暴露在阳光和潮湿的环境下将对碳带产生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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