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产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1.定长太原条码与非定长条码
定长条码是条码字符个数固定的条码,仅能表示固定字符个数的代码。非定长条码是指条码字符个数不固定的条码,能表示可变字符个数的代码。例如:EAN条码是定长条码,它们的标准版仅能表示12个字符,39条码则为非定长条码。定长条码由于限制了表示字符的个数,其译码的平均误识率相对较低,因为就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而言,任何信息的丢失总会导致译码的失败。非定长条码具有灵活、方便等优点,但受扫描器及印刷面积的限制,它不能表示任意多个字符,并且在扫描阅读过程中可能产生因信息丢失而引起错误的译码。
2.双向可读性
条码符号的双向可读性,是指从左、右两侧开始扫描都可被识别的特性。绝大多数码制都可双向识读,所以都具有双向可读性。对于双向可读的条码,识读过程中译码器需要判别扫描方向。有些类型的条码符号,其扫描方向的判定是通过起始符与终止符来完成。例如交插25条码、库德巴条码。有些类型的条码,由于从两个方向扫描起始符和终止符所产生的数字脉冲信号完全相同,所以无法用它们来判别扫描方向,如EAN和UPC条码。在这种情况下,扫描方向的判别则是通过条码数据符的特定组合来完成的。对于某些非连续性条码符号,如39条码,由于其字符集中存在着条码字符的对称性(例如字符“*”与“P”,“M”与“—”等),在条码字符间隔较大时,很可能出现因信息丢失而引起的译码错误。
3.自校验特性
条码符号的自校验特性是指条码字符本身具有校验特性。若在一条码符号中,一个印刷缺陷(例如,因出现污点把一个窄条错认为宽条,而相邻宽空错认为窄空)不会导致替代错误,那么这种条码就具有自校验功能。例如39条码、库德巴条码、交插25条码都具有自校验功能;EAN码、UPC码、93码等都没有自校验功能。自校验功能也只能校验出一个印刷缺陷。对于大于一个的印刷缺陷,任何自校验功能的条码都不可能完全校验出来。对于某种码制,是否具有自校验功能是由其编码结构决定的。码制设置者在设置条码符号时,均须考虑自校验功能。
4.条码密度
条码密度是指单位长度条码所表示条码字符的个数。显然,对于任何一种码制来说,各单元的宽度越小,条码符号的密度就越高,也越节约印刷面积,但由于印刷条件及扫描条件的限制,我们很难把条码符号的密度做得太高。39条码的最高密度为:9.4个/25.4mm(9.4个/英寸);库德巴条码的最高密度为10.0个/25.4mm(10.0个/英寸);交插25条码的最高密度为:
条码密度越高,所需扫描设备的分辨率也就越高,这必然增加扫描设备对印刷缺陷的敏感性。除此之外,在码制设计及选用码制时还需要考虑如下因素:条码字符宽度;结构的简单性;对扫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所有字符应有相同的条数;允许偏差等。
5.条码质量
条码质量指的是条码的印制质量,其判定主要从外观、条(空)反射率、条(空)尺寸误差、空白区尺寸、条高、数字和字母的尺寸、校验码、译码正确性、放大系数、印刷厚度、印刷位置几个方面进行。
条码的质量是确保条码正确识读的关键,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条码,不仅会因扫描仪器识读而影响扫描速度,降低工作效率,而且可能造成误读进而影响信息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确保条码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太原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注册美国条形码?商品太原条码作为商品的一身份标识,相当于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现在,商品条码已经成为商铺入驻天猫商城、亚马逊商城等大型商城的必要条件。
美国条形码国内备案所需资料:1、申请企业依法的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2、境外编码组织出具的境外企业注册厂商识别码的会员证明的复印件;3、加盖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公章及其出具的允许我国境内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授权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上应标明授权使用的期限;4、拟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产品的包装样品或能反映商品包装标识全貌且包含商品条码的产品图片;
美国条形码国内备案办理流程:1、提供资料;2、缴纳费用;3、递交资料;4、初审阶段;5、审批阶段;6、审核完毕。条形码的含义和作用:条形码(即是GTIN或国际货品编码)是一个由不同阔度的垂直线所代表,并印在标签上用作识别货件的编码,透过条码及电脑扫瞄器,我们便能够迅速及准确地识别任何货品、资产、产地和产品型号等;历史上首度使用条码的是市场,其作用是为付款程序进行自动化;条条形码的使用为零售业及消费者带来方便,同时也加快了付款的速度,现时在世界各地,已有多达150个国家的零售商正在使用条形码。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中国最早诞生的一家专业的太原条码公司,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使用立卓条形码扫描设备,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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