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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商品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太原百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2 08:28:52

一、条形码怎样申请办理?太原条码申请流程符号1、GS1-128条码不用于POS零售结算,条码符号的长度依字符的数量、类型和放大系统的不同而变化,并且能将若干信息编码在一个条码符号中。

2、条码符号可编码的较大数据字符数为48个;包括空白区在内的物理长度不能过165mm。应用标识符(AI)是一个2~4位的代码,用于定义其后续数据的含义和格式,如所含零售商品的数量、重量、长度等。

二、申请商品条形码,二维条形码除一维条码,商品条码还可以用二维码来标识,目前,DataMatrix,QR码、汉信码是我国应用较为普及的二维码。

无线太原条码扫描枪怎么安装和使用?可能大家对有线扫描枪都非常熟悉了,因为有线扫描枪大都是即插即用的,只需要一根数据线将其连接至电脑就可以立马使用,不需要其他操作。但无线扫描枪相对来说就稍微有点复杂了,对于没有接触过无线扫描枪的用户来说还是有些棘手,所以小编整理此文,希望能帮助这些无线扫描枪的用户。无线条码扫描枪的安装和使用其实和有线扫描枪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只是在扫描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无线扫描枪进行配对,可能大家对这个“配对”不是很理解,下面扫描网小编来解释一下。无线条码扫描枪一般会有个标配的底座,而这个底座就是起传输数据和充电的作用,所以在开始扫描之前,我们要将无线扫描枪和底座进行配对,配对好了就可以开始扫描了,在扫描完条码之后,我们还需要通过底座将扫描到的条码传输至电脑等终端。现在是不是更好理解了呢?那无线条码扫描枪怎么和底座进行配对呢?

其实方法也很简单,不过因为生产厂家不同,扫描枪的配对方式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你可以参考无线扫描枪的用户手册,里面一般都会有说明文字。现在小编整理出几款常用的无线扫描枪,我们分别来介绍它们的配对方法。

第一类:大多数无线扫描枪像摩托罗拉LI4278、霍尼韦尔1902、霍尼韦尔1202g等,底座上都有一个条码,只需要扫描这个条码就可以成功配对。

第二类:有些无线扫描枪,比如新大陆HR15Z无线扫描枪,就只需要按一下底座上的红色按钮M键就可以配对了。

第三类:还有部分无线扫描枪不需要配对,如立卓自己的品牌LZ4208。这是因为这些无线枪有个电脑数据接收器(像U盘的那种),插上电脑后,就可以直接使用了。按照以上方式(具体请参考用户手册)配对好后,在电脑打开记事本(Word,Excel或某些程序软件),就可以开始扫描了。有些用户需要在距离电脑很远的范围里使用,那就必须用无线带存储的扫描枪,如新大陆HR15Z,在配对后,还需要再设置一下存储模式,然后才可以开始扫描条码,这时候扫描到的条码将会暂时存储到扫描枪中,待扫完后移至电脑旁,将无线枪放在底座上,按一下蓝色按钮P键,就可以将数据上传到电脑上了。

以上几类就是我们常见的无线扫描枪使用方法,当然也不乏其他方式,具体就不一一描述了。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标识代码不变。这样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当商品项目的基本特征发生了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标识代码。不过,在某些行业,比如医药保健业,只要产品的成分有较小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不同的代码。

总之,原则上是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标识代码的变更,保持其稳定性,否则将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繁重劳动,如设计、打印并粘贴太原条码标签、修改系统记录数据等。

如果不清楚产品的变化是否需要变更代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①产品的新变体是否取代原产品。

②产品的轻微变化对销售的影响是否明显。

③是否因促销活动而将产品做暂时性的变动。

④包装的总重量是否有变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太原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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