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区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服装行业的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传统服装企业中人工管理模式与市场要求的不适应,新型的现代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在传统服装企业迅速应用、发展。供应链在理论上主要包括四个并行的分链:物流链(MC)、信息链(IC),价值链(VC),技术链(TC)。因此,供应链管理(SCM)由四大块组成,即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价值(资金)管理、技术管理,四大管理体系是综合的有机整体,这样的管理是集成化管理,在企业加快定单反应速度、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传统企业的数据主要由人工记录生成,其特点是:速度与准确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企业要求反应速度的后果很可能是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企业决策者往往在不可靠的统计数据上做出判断,增加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企业追求准确性,则很可能降低物流效率,提高生产成本,跟不上市场的变化速度从而丢失定单。这种矛盾在企业规模化以后尤为突出。
现代服装行业企业应用太原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解决了供应链管理在实际应用中与传统企业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服装企业在信息流管理上一改传统企业人工记录造成的弊端。应用投入小、运营成本低、技术成熟的条码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准确记录,通过计算机网络电子数据交换(EDI)能够对小到每一组件的物料进行物流的全程实时跟踪,提高物流效率,封堵生产漏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企业根据需要在条码中编入如定单号、物料号、流水号等信息,使产品在来料、制造、入库、盘库、出库、销售、质量跟踪、甚至防伪等一系列商业行为中有了贯穿全程的可自动采集的标识,通过快速准确的产品信息流控制物资流向、资金流向、质量服务,其优势不言而喻。
利用条码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管理自动化服装业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一般采用多种形式完成。如:按订单生产、按市场预测的计划生产、合同分包、委托加工生产等,生产过程的关键是要控制成本控制质量。(一)生产过程实现条码化管理的目的1、用料成本控制所有使用的生产材料建立唯一编号,附有条码标签,建立了严格的领料控制。通过每种类型的产品材料清单,将产品生产计划分解成为用料计划,合理计算剪料余量,控制每批产品的材料用量和与标准成本偏差。2、作业时间控制通过设置在各作业点上的考勤钟,记录每个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经统计分析,可以计算出每批产品的作业时间和与标准作业时间偏差。3、订单报价对于每个接收到的订单给客户一直是一个头疼的问题,由于有了单项产品的成本数据(作业时间和材料用量)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利润空间。4、质量过程控制采用单体跟踪技术(每个产品中的条码识别符),可以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各个作业环节进行质量控制,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5、生产统计通过条码识别标识,可自动完成产品的产量统计、废品统计、用料统计等。6、作业任务分解在制造过程中,往往是多个品种混合制造,需要合理的安排任务,同时满足多个订单的生产任务。把一个批次分解成多个小任务单,分配给各个作业人员。通过在作业单的条码识别符,可以完成作业单的分检,控制作业单的完成情况。7、计件统计许多企业采用计件工资方式,计件统计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通过单体跟踪技术,在每个产品上的条码标识和生产作业单,可以很容易地统计每个工人完成的产量,对于残次品还可以追究责任人员。
仓库的条码化管理:服装销售的周期较短,款色品种多,服装企业的资金大部分占用在库存商品上。库存商品的积压和失实对很多服装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不止是滞销的商品,有时畅销的商品也会造成积压。一种商品都有它特定的消费群体和销售地区,及时掌握这种信息要靠丰富的销售经验,也要有准确的统计数据。通过对企业异地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的及时统计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不同商品在不同市场上的客户接受情况,实现主动的商品调拨到适合的销售场所,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减少库存商品积压现象。由于服装类产品的特点是花色、品种变化得很快,因此要求服装业的制造企业管理存货周转速度要不断地提高。过季的品种要很地清出柜台,换上新的品种。存货不能积压,积压的产品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负担。控制存货的数量,保证销售部门有合适的品种放在柜台上,满足顾客的需要;同时也要保证生产出的产品大部分都可以售出,不会产生大量滞销存货是服装业企业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多库协同作业服装业企业的产品为了流通的需要,往往分布于各地不同的仓库中,以便调货、配货、补货。仓库的类型也较多,如:成品库、周转库、零散小库等。每日都需要监控各个仓库的库存量,以保证随时查到各库的存货情况,以便及时跟踪产品的物流过程。仓库收藏、发盘的作业仓库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保证帐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一致,使用数据采集器可以很方便的实现商品收货记录的准确性及发货、配送的自动化,使盘点存货不会有遗漏和丢失。先入先出每个产品都有其使用期限,由于产品种类很多,在实际仓库管理中通过手工记录和保管员记录很难保证产品的先入先出。通过单体跟踪技术,可以给每个产品内置一个时钟,也可以记录每个产品完好状态,这样就能保证按指定要求期限实现商品的出库作业。
缺货报警任何一个仓库出现某个产品的缺时,不但可以自动提示报警,还可以细分到款型、颜色、尺码等产品构成的细节。即:某一款式的某些尺码出现断档,可以立即提示保管人员及时补货。滞销品统计服装业产品积压仓库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通过滞销品统计,得到每个产品(细分到款型、颜色、尺码)的在库停留时间,可以很快发现哪能产品滞销、过季,可以很方便地提供降价决策加速产品销售。产成品的出、入库由于服装行业的特点是产品种类、款式、颜色等方面变化很快。所以仓库要保证及时准确的把产成品送到销售的第一线,以便于领导行业潮流,抢占市场份额,这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实现仓库的条码化管理,并在出、入库等环节采用数据采集终端,可以实现产品出、入库更及时准确,使出入库的产品信息及时准确的实现数据共享。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太原条形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近日,《宁夏日报》第07版“百姓热线”栏目就消费者比较关注的3个“商品太原条形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问题一:购买的衣服专柜标价比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扫描出的价格高很多,手机扫描的价格是否具有权威性?
解析:目前扫描条码软件的数据库都是各软件开发公司自有的,商品的价格只是存在于计算机上的一个数据信息库,且数据来源渠道不一,如果该信息库不及时更新,价格不一致、无价的情况在所难免。此外,负责全国商品条码与编码管理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所备案商品信息包括产品包装形式、产品类型、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并不包括产品价格。所以,各软件公司自行开发的扫描条码软件扫描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问题二:购买的商品没有条码,能否以此判断其为“三无”产品?
解析:根据现行的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等,但并未强制商品必须标识条码。商品条码的使用主要由生产厂家根据商品管理需要,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向质监部门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编码、设计及印刷。此外,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地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条码管理。
问题三:消费者怀疑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的,能否借助条码识别其真伪?
解析:商品条码本身是基于应用计算机对商品进行有效管理而设计的。理论上说,条码就像“身份证”一样,与每件商品都是一一对应的,是包含商品信息的一种代码,但从条码当前的技术现状来看,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码在发挥产品追溯作用的同时,不是必然具有防伪的功能。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条码仅仅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无论是消费者日常消费还是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过程中,都应对条码和条码扫描软件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能以此认定商品价格或辨别商品真伪,而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定,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太原条形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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